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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日常预习5

发表时间:2013/3/6 9:4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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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综合题

1. [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2. [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5‰+(4600+400-1500)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268.8)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7.04(万元)[268.8×(2%+14%+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万元)(56-47.04))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2.16×33%=287.81(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税款=20×15%=3(万元)

2002年该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287.81-3=284.8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84.81-200=84.81(万元)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企业于2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超过了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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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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