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或报废固定资产的材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不足以抵补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所发生的净损失;无形资产出售损失,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不足以抵补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所发生的净损失。
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财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资产,在查明原因处理时按确定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
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2.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营业外支出。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公式如下: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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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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