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 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四) 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撤销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公告收购要约后,将该收购要约取消,使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其发出收购要约已经将收购的有关信息做了披露,这些经披露的信息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将发生重要影响。如果收购人撤销收购要约,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新的影响,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五) 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变更,是指收购要约生效后,收购要约发出人改变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变更收购要约,需经要约发出人和受要约人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变更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变更自收购要约变更公告后开始生效。
(六) 收购要约的适用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 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协议收购规则
收购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 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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