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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3)

发表时间:2013/11/12 8:4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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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额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3)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价格折扣(商业折扣)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2)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可能出现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制的月饼无偿赠送他人)。因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是: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当自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货退回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1)生产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肯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③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肯定属于一般纳税人。

(2)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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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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