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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调整主要内容《经济法》

发表时间:2016/8/29 10:4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52

第17行

在“等”前增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发布)”

156

倒数第12行

删去“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不分段计息。”增加“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197

倒数第15行

删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改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198

第11行

在“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前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8

第16行

“保险合同无效”后增加“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8

倒数第2行

”删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4

倒数第2行

删除“上述规定说明……达成一致即可”。

206

倒数第5行

转让或质押后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07

第1行

“此外”前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207

倒数第13行

删除“只有在投保有效……投保人才不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

207

倒数第3行

另起一段。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07

倒数第6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8

第16行

在“效力”后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208

第17行

删去是指后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终止的期间。”增加“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致使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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