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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调整主要内容《经济法》

发表时间:2016/8/29 10:4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2—363

倒数第6行

原“2.应税服务是指。。。(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改为“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

第4行

原“3.下列情形不属于。。。(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改为“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

第8行

原“【例6-25】”改为“【例6-24】”

363

倒数14行

删除“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具体规定如下:”

363

倒数第11行

原“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改为“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3.以上两项以外的税率为6%。”

363

倒数第10行

原“3.提供现代服务业。。。5.财政部和国家。。。税率为零。”改为“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364

第3行至倒数第7行

删除“试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65-367

365页第8行至367页第第3行

删除“(二)计税销售额的确认。。。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67

第4行

原“(三)进项税额”改为“(二)进项税额”

367

第14行

-第27行

原“(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改为“(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67

倒数第2行

原“(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改为“(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8

第14行

原“【例6-26】”改为“【例6-25】”

368—369

倒数第9行

原“1.国际运输服务。。。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改为“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69-372

第369页第13行-第372页第13行

原“1.个人转让著作权。。。29.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改为:“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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