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领导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内设立了主管会计制度的专门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文化大革命时期,会计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1月,财政部恢复了管理会计制度的职能机构——会计制度司,1982年为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改名为会计事务管理司,1998年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改名为会计司。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会计人才选拔及培养;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指导会计师理论研究等。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会计法》在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这就要求在中央、省、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之间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如山西、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会计工作管理条例,规范本地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代理记账管理等,都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管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发挥财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外,还要发挥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因此,《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等。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丁作管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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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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