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加成征收)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的:(加成征收注意条件)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20%)×30%或40% -速算扣除数
(4)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征30%,实际税率14%)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14%
(2)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1 一20%)×1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 一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20%
【提示】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征——实际是按月)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一20%)×20%
注意: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支出项目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并非应税收入)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项目包括: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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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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