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 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在计税依据的确定方面,有以下特殊规定:
1.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 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5. 其他规定
(1)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五)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 消费税的减免
消费税是对少数特定消费品选择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外,消费税一般不给予减免税优惠。消费税的税收减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 消费税的退税
在消费税的退税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 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消费税退(免)税与增值税退(免)税的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有以下三种情况: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款。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款。
(三) 消费税的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关。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且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退(免)范围、程序、管理等方面都是较为一致的,但应退消费税额应按照消费税的法定税率(税额)执行,这与应退增值税额适用比法定增值税税率更低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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