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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辅导资料(5)

发表时间:2013/11/26 8:59: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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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严格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

下面主要介绍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附注。附注,是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所列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会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5)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在对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他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相关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是否相符;-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一)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又称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或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是: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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