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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八章(5)

发表时间:2012/5/29 8:48: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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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是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财政部颁行的有关规章,也都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渊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包括如下两类制度:一是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二是执法主体、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制度。下面择要分五个方面阐述。

(二) 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比如,财政违法主体可以分为组织和个人两类,其中,组织可分为机关和单位,单位又可以分为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这样,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1. 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 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 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 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这些机关否享有或部分享有财政的执收、管理和使用权力、职责,因而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2. 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 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行政和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各民主党派,以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协会、联合会和基金会等。这些单位都因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而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4. 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 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下面就按照《条例》所规定的14类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次序分别阐述。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违法行为除可适用《条例》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会计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分为以下六类:

(1) 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制定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等等。

(2)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例如,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不属于收取范围之内的单位、个人或经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对按规定应属收取范围、对象的财政收入应收不收;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费率、标准,等等。

(3)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4) 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延期缴纳税款;超过规定内容、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超权办理减税、免税,等等。

(5) 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例如,税收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已征收的税款存入其他专户、超过时间不入国库;非税收入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用于单位或小集体费用开支,等等。

(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①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六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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