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16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义务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本书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一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运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1-30%)
6.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税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分项计算。
3.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内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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