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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5)

发表时间:2012/9/27 10:4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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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下面就按照《条例》所规定的14类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次序分别阐述。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违法行为除可适用《条例》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会计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分为以下六类:

(1) 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制定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等等。

(2)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例如,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不属于收取范围之内的单位、个人或经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对按规定应属收取范围、对象的财政收入应收不收;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费率、标准,等等。

(3)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4) 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延期缴纳税款;超过规定内容、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超权办理减税、免税,等等。

(5) 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例如,税收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已征收的税款存入其他专户、超过时间不入国库;非税收入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用于单位或小集体费用开支,等等。

(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①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五类: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对已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对应缴收入款项隐瞒不缴;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等等。

(2)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对已征收应缴入国库的税收款项不入库,而设置过渡账户、其他存款账户予以存放,超过国家规定入库期限不入库造成税收滞留,等等。

(3)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

(4)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例如,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地方预算收入混入中央,等等。

(5)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的行为,例如,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退库和退付权限规定,越权审批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不安国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等等。

上述五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六类: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承担财政收入执收任务的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财政收入,不安国家规定的缴库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压,等等。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例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年度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的要求拨款,办理无预算拨款、无用款计划拨款、超预算、超用款计划多拨款、人为扣减预算和用款计划少拨款以及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等等。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追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例如,各级国库、经收处违反规定,对入库的预算收入不审核,对入库级次、预算科目等方面的问题不指出纠正,等等。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即把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反映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放在国库以外的财政专户或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核算反映。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例如,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项退付,等等。

(6)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上述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国家机关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例如,虚增财政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等等。

(2) 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例如,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挪用事业经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等等。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例如,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等等。

(4)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财政资金开支标准的行为,例如,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等等。

上述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类: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例如,通过税收征收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收“过头税”虚增财政收入;通过税收征收机关虚开税票、缴款书虚假入库而虚增财政收入,等等。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例如,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预算草案中,违反《预算法》规定,对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予以隐瞒或者少列,将上年非正常收入、支出作为编制预算收入、支出的依据,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等等。

(3) 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例如,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行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决算草案报经批准后擅自调整,等等。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例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列收入库和缴入财政专户,而擅自调整变换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主要手段是在征收、开票环节对收入项目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予以改变,等等。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例如,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动用本级预备费,等等。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虚报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夸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缺口,虚减、压低申报财政收入实际水平,套取转移支付资金,等等。

上述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6.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类:

(1) 对取得的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

(2) 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物质,擅自占有、使用。

(3) 利用虚假资料,虚增或虚减国有资产价值,达到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

(4) 基建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不纳入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

(5) 国家机关对于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设账目或不设账目。

(6) 违反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7) 违反规定出售、调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8) 违反规定随意核销债权,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有上述八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例如,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建设单位将国家拨付的专项基建资金未转拨给施工单位,而是将基建资金截留在本单位,用于弥补本单位行政事业等日常经费不足上,等等。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例如,谎报建设项目,编造立项申请报告,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以无中生有的手法,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标准和要求,凭空编制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国家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立项或制定项目预算,从而骗取国家资金,等等。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例如,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超概算投资。擅自提高建设安装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或高估冒算,高套定额,或用多计重计费用形式超概算投资,形成资金浪费,等等。

(4)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例如,虚列材料采购成本。采购地点无原因的舍近求远,增加运输成本,利用采购和订货权力虚抬价格拿回扣,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供货单位等内外勾结,接受贿赂,监守自盗,贪污,从而以次充好,以低价充高价或将贪污的材料价值计入采购成本虚列投资额,等等。

上述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违规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 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

(4) 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上述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第七章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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