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2)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根据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以下两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再如,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4.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目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 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进行回答、辩解和反驳,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③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调解或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公开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5.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相关内容:
关注:会计职称考试证书领取 考试培训 合格标准 报考条件 考试专题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