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2)

发表时间:2012/9/20 10:1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有关混合销售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 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4)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4. 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 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 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 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 缝纫业务,征税增值税;

(8) 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9)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5.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主要有:

(1)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2)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3)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4)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5) 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7)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9)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 提供应税劳务

现行增值税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所附的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

但是,以下情形不缴纳增值税:

(1)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2)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3)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

(4)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总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进出口实际上都是货物销售,只不过其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税法才单独列举。理论上说,除了进口货物应当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可以不适用零税率,而依正常税率征税。因此,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销往境外的货物。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汇总

(责任编辑:xll)

8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