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知识点

发表时间:2016/7/8 13:54: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导航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二、练习

单选题

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4月1日,张某因赵某的不当行为身体受到伤害,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准备向赵某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权利。2012年8月1日,李某因车祸死亡,直至2012年9月1日王某依法成为张某新的法定代理人。向赵某索赔的诉讼时效最晚是()。

A、2013年3月31日

B、2013年7月31日

C、2013年8月31日

D、2013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2013年3月31日止。法定代理人李某因车祸死亡没有造成诉讼时效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责任编辑:)

13页,当前第1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