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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课后复习资料4

发表时间:2014/6/12 9:18: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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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辩状。被告提出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20年),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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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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