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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

发表时间:2014/10/8 9:1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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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托合同熟悉【2011年多选题、判断题】

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并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链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三)行纪合同熟悉【2011年简答题】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十四)居间合同了解

1.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提示】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1)相同之处: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方为他方办理-定事务,均属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2)区别:

①居间人只是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本人并不参与订约;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般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只是经办人(代理),委托人是合同-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合同时,行纪人是合同-方当事人,办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归于委托人。

②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结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实施特定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

③居间人只能在居间活动成功时获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本章小结

本章是考试中最重要的章节,其中总论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各项规定要在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掌握。重点的部分为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担保、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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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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