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从法律角度物可以作多种划分,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例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劳务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仅指具有法律意义,即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的总称。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实现后,才能使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据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一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人的死亡导致劳务关系终止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的。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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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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