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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解析(3)

发表时间:2012/7/17 9:00: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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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

(1)管制。这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这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5)死刑。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2.附加刑。这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

(1)罚金。这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这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4)驱逐出境。这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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