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知道承诺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 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合同的管辖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据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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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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