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法概述
(一) 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发生在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中介服务关系、证券统一监管关系以及证券自律性管理关系等。
(二) 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统辖下一系列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 行政法规,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3.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
(三) 证券法适用的对象
《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
1. 《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证券法》适用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3.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4.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
《证券法》主要规范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据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的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准和监督。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具体有两种情况:
1. 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上市:此类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2.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此类公司在境外上市视情况不同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事后到中国证监会备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到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事宜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如无不同意见,中国证监会即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依法阿进行审查。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监管都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中,应当遵循以下六大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1. 公开原则,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公开,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决策。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保值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
2.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地位,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参与竞争、公平地面对机会和风险。
3.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二)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 有偿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
3.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参与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欺人骗人。
(三)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一原则得到《证券法》的具体规则的充分贯彻。
(四)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1998)明确确立的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中的首要目标。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法中的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上市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 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接纵然称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包括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两者在主体、性质、依据、范围、手段等方面均有不同,两者相结合,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监管的权威性,又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四、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证券法》规定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六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 证券交易所
1. 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类。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营利性法人。《证券法》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我国实行会员制,上交所、深交所在章程中规定其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2.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3.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1)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 证券经纪;(2) 证券投资咨询;(3)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7) 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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