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的类型
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者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即非固定资产项目)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1.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2.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开征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之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尽管增值税转型短期内会造成税收的减收效应,但是,由于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因而,消费型增值税被认为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三、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2) 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3) 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4) 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5) 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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