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责任。
十五、会计机构负责人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十六、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十七、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十八、会计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注意单选题),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调转登记
①在同一管辖范围内: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②在不同管辖范围的: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十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十一、哪些属于会计岗位,哪些不属于会计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十二、回避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十三、交接人员
1、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十四、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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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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