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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章节考点回顾集锦(6)

发表时间:2012/8/23 8:59: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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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六、税务检查——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其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

2.时间

3.生效

八、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九、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者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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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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