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6、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相关链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四、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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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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