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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章节考点回顾集锦(7)

发表时间:2012/8/23 9:00: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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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票据追索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九、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商业汇票:

1.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提示】注意提示承兑期不要与提示付款期限相混淆。

4.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和承兑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2)贴现利息的计算。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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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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