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四、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在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法组成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当他们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力,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如按时纳税的义务,不得拒绝国家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包括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包括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的物质财富,带来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在经济法学著作中,通常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类: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交通、电信、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基本生活。健全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成员遇到风险后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后盾。
上述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实际上包含了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可视为广义的经济法律关系。与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学习和掌握经济法及其他法律知识,对于公民和单位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对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也有指导意义。本书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大纲,介绍了要达到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水平应当掌握、熟悉、了解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及相关知识,重点介绍了与会计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会计、税收、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顺序编排。考生在学习时应注意运用前后联系、分析比较等方法,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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