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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主体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2/6/14 10:43: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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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对策行为同样也很重要。事实上,既然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而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因此,如何确保调制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遵从,尽量减少不合作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样是法律调整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上述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两大基本类型,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构成。尽管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但上述分类,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说,应当是更为基本的,对于解决法制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也是更为有益的。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上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是从经济法的体系、主体等角度能够推演出来的一种基本分类。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因而还可以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的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

(一)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这些分类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中也是适用的,或者说,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归属于上述不同的类型。

例如,从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的分类来看,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再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持,因而调制行为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此外,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二)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此外,上述的调制行为因其事关重大,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也关系到相关主体的理性预期,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往往影响重大,因而不仅是抽象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三)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调制行为究竟应当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究竟应当强调作为还是不作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经济规律、依调制的需要而定。因此,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此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上述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例如,税收逃避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行为等,都是市场主体实施的对策行为,对较为常见,这些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又如,某些调制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作为或违法的不尊为,也可能是不正当行为,即在行使调制权的过程中采取了不适当的方式,这些行为同样涉及合法性评价问题。

与上述分类类似,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经济法主体的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都需要根据一定的要件,或行为构成要素来加以衡量。例如,征税行为就需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若征税不符合课税要件,则行为无效。

上述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不仅可以进一步揭示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的某些特征,同时,也可以从不同侧面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加以细化,从而有助于提高规范相关行为的针对性。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观方面,涉及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观方面,则涉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把握这些要素,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具体的行为。

(一) 行为目的要素和认知能力要素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作为主体力求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对于各类主体的行为都很重要。事实上,在经济法主体从事调制行为或对策行为时,都会将其追求的目标融入行动之中。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此外,在认识能力方面,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都是很重要的,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能力,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而主体的行为是否超乎认知能力,又与其是否承担某种责任,以及相关的竞争行为或者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等,都会发生关联。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的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因此,要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要对主体的认知能力予以特别关注,如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都涉及认知能力的问题,需要从相关的侧面加以体现。

(二) 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

行为手段作为实现经济法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行为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行为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行为的结果恰恰是主体非常关注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绩效如何,是否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直接涉及对行为的评价;同时,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也存在合法与否等法律评价问题。这些评价都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相关。

总之,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上述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汇总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六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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