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
【答案】错
【解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
【答案】错
【解析】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3.
【答案】错
【解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4.
【答案】错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答案】对
6.
【答案】错
【解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7.
【答案】错
【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
8.
【答案】对
9.
【答案】错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而非必须)有职工代表;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10.
【答案】错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1.
【答案】错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2.
【答案】错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3.
【答案】对
【解析】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4.
【答案】错
【解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5.
【答案】对
【解析】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6.
【答案】对
【解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7.
【答案】对
18.
【答案】错
【解析】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
【答案】对
【解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
【答案】错
【解析】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简答题
1.
【答案】
(1)A公司四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四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
(2)A公司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为20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3)A公司股东其余出资的出资期限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对于乙的情况,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答案】
(1)①股东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②货币出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为2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东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至2010年10月15日,超过了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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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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