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同时考虑到税收征收成本,《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金额,规定了起征点。
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省规定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如果某饮食店月营业额仅为900元,则该饮食店未达到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该饮食店月营业额为1500元,超过起征点,应按1500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0×5%=75(元)。
此外,对于某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舫治业务等,国家实行鼓励发展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等,可享受一定免税、减税待遇。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当天。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纳税人之间的结算有多种形式,税法对一些具体项目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有注册登记地,也有经营活动发生地,两者在有些情况下是统一的,有些情况下是分开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不但关系到各地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纳税人纳税是否便利,税务机关是否方便税收征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 日、15 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白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 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营业税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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