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影响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
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
(2)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2.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注意:
第一,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四,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有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的选择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1.平均年限法
2.工作量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六、固定资产清查
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1.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2.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盘亏
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不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七、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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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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