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经济法基础试题经济法基础训练测试7

发表时间:2014/7/25 10:42: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参考答案及解析

1.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2.C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3.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C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4.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选项D是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

6.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选项B是程序法;选项ACD是实体法。

7.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8.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9.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C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程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相关推荐:

2014经济法基础试题经济法基础训练测试

2014经济法基础试题初级会计职称模考训练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基础模考

关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2014初级会计职称招生简章 2014初级会计职称新旧教材对比

(责任编辑:xll)

3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退费班]

        13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76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畅学班]

        13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66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精品班]

        1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246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