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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试题1

发表时间:2013/3/20 9:06: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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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仲裁施行一裁终局原则,任何情况下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答案:×

解析: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答案:√

解析:

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

答案:√

解析:

4、合同被解除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便归于无效。( )

答案:×

解析: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答案:×

解析:行为按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6、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情形。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7、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审理结束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自愿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即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时限为首次开庭前,而非审理结束前。

8、A公司与甲公民因房地产买卖发生的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A公司拒绝履行。甲公民可以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9、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有了权利能力,也就必定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而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则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10、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丧失实体权利。( )

答案:×

解析: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部门适用。( )

答案:×

解析:部门规章属于经济法的形式之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1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属于思想意志关系。

13、罚款、罚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对当事人的经济惩罚,所以其性质是一样的。( )

答案:×

解析: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承担刑事责任;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

14、仲裁庭由1~3名仲裁员组成。( )

答案:×

解析: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不是1~3名仲裁员组成。

15、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不能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答案:×

解析: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16、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因不可抗力等被耽搁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排除后重新计算。( )

答案:×

解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被耽误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简答题

1、2005年5月,新华县国税局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发现个体户王某已经有7个月没有缴纳增值税,遂对其进行税款催缴。但王某拒绝缴纳,并殴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当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对王某处以了15天的刑事拘留。王某认为国税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检查和追缴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使其经营遭受损失,名誉受到侵害,遂向县国税局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县国税局经调查后认为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王某又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国税局的决定,并要求对其予以赔偿。市国税局以复议请求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赔偿。请指出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县国税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王某对此不服而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是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权,判决要求市国税局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市国税局重新受理后,认为县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解析:题目中的市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和应诉机关,在处理这起纷争的过程中,败诉本是可以避免的。本题的关键是——当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税务机关受理与否的关键在于哪里?从案例中看,县国税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是依法行政,并没有凭借职权实施违法行政,而王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县国税局作出对王某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但是,当王某认为县国税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时,市国税局在审查时忽略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市国税局之所以作出不予受理的错误决定,就是因为没有界定清楚行政复议范围,没有认识到县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应该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复议不应该受理的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该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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