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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5/25 9:02: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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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进行约定;如果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四、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参照这些文本订立合同,可以减少合同缺少款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现象,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

(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 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包括:(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纠纷,使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都有所遵循。

(一)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如果要约内容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基本的要素,即使受要约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往往很难区别,《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三章汇总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二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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