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和声誉罚(警告)等多种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这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2)罚款。这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
(4)责令停产停业。这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则可恢复生产、营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是禁止违法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吊销许可证、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其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彻底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
(6)行政拘留。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这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根据《公务员法》,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
(1)管制。这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这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5)死刑。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2.附加刑。这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
(1)罚金。这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这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4)驱逐出境。这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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