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余额计税的项目:
1.交通运输业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
(1)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4.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一律全额计税
7.服务业
(1)旅游业务
①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广告业: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转让无形资产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按基础班要求。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5%、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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