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的公司形式仍显得有些杂乱,如有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依《企业法》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等。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需要通过对企业立法体系的调整进行,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学化。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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