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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1)

发表时间:2012/9/25 10:0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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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预防措施,对纳税人适用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适用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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