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预防措施,对纳税人适用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适用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相关文章: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初级会计师考试资料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