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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中级考试科目经济法备考知识点(9)

发表时间:2013/12/12 9:23: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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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人计算,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在内。这里的过半数是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计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不出席会议,应视为已放弃了自己的表决权。这样规定是为了会议能够及时形成决议,以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二是按金额计算,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这里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准,且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以上两个条件是债权人会议通过一般决议所必须的条件,《企业破产法》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更为严格的条件: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六、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非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无法行使其权利,不足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日常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非当然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管理人是否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适当的处分,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也就直接涉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因此债权人委员会有权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如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进行监督。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委员会应以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为依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进行监督。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委员会遇到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处理的事项时,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管理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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