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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五章(3)

发表时间:2012/3/6 10:40: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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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仅有撤销的效力,还有变更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 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 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4)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

(2) 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使当事人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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