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在16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税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分项计算。
3.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内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T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第八条规定需合并计算纳税的,由纳税义务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其中一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要求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然后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给付单上注明。
(6)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缴纳税款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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