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要复习知识总结(8)

发表时间:2012/8/2 10:0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注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注意时间规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15日内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2.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相关文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要复习知识总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章节重要考点总结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初级会计师考试资料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3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