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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五章(4)

发表时间:2012/3/6 10:41: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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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 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有履行义务,无法发生抗辩权。(2) 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 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4)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5) 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对方已不可能履行,如标的物灭失,则当事人再向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只能解除合同。(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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