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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 公司组织机构

发表时间:2012/6/19 8:51: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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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 缴纳出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 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股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 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 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一) 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虽然对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却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都必须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八章汇总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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