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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资料讲解7

发表时间:2013/4/23 9:15: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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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一)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又称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或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是: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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