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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八章(3)

发表时间:2012/5/29 8:56: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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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

(1) 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 仿冒行为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①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中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 仿冒行为的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3. 虚假陈述

(1) 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2) 虚假陈述的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4) 虚假陈述的认定。一般的虚假陈述可以根据陈述内容与对象的一致性进行判断,相对比较容易。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判断则相对困难。概括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可以从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和致误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2. 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是理解商业秘密的要点。(1) 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2) 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所在。(3)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在:(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 诋毁商誉行为

1. 商誉和诋毁商誉的概念

商誉是商业声誉的简称,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诋毁声誉,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权,给竞争者带来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损失,应予禁止。

2. 诋毁商誉的构成

(1)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 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 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 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 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五) 商业贿赂行为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比如,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中的决策人员行贿;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等等,都是商业贿赂。

2.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 破坏市场机制,妨碍公平竞争,侵害了竞争者的利益。(2) 侵犯交易相对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3) 危害社会公德,腐蚀社会风气。正是由于商业贿赂侵犯了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情形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

3.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行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如企业的经办人员、业务员、业务主管、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国家主管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人,等等。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该在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何为如实入账,按《会计法》和相关的会计准则办理。

(2) 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观方面要件。

(3)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当前,在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样不断翻新,不胜枚举。

(六)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概念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不当附奖赠促销分为不当附奖促销和不当附赠促销两种方式。

2.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根据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附奖促销,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通过抽签、摇号、对号码等方式确定的部分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获奖的或然性、结果的不均等性是其主要特征。附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所有购买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预先设定条件的购买者,附带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以促进销售的行为。获赠的机会和结果均等是其主要特征。

3.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有:(1)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 其奖励或赠予实质上是购买标的的一部分。“奖励”或“赠予”不过是变相降价促销。其变相之处在于:价格没有变,但所购买的标的增加了,其增加额就是赠予物或者是获奖机会。(3) 附奖赠促销行为利弊互现。它有利于扩大销售、促进竞争,但如果奖赠额度或比例过度或者奖赠虚假,会导致价格虚高,价格信号失真,损害了大多数未获奖的购买者、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4.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

(1) 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 000元。

(2) 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 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 假冒仿冒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擅自使用只卖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2.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监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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