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3.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4.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1.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港、懊、台地区及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者珠算五级)。其提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
(六)会计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
1.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13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3.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会计行业的和谐发展。《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大纲;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各级相关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等。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其形式包括: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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