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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考点回顾(7)

发表时间:2013/10/9 9:1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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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种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3.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时间: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八、票据追索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九、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相关项目比较

(二)商业汇票:

1.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提示】注意提示承兑期不要与提示付款期限相混淆。

4.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和承兑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2)贴现利息的计算。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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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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