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的不同而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例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了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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